(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考核的办法;
(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时间、渠道等。
第十三条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各市、县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招聘方案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报名日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考试范围、科目;
(六)报名方法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经初审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进行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应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应聘人员未达到1∶3比例的,须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笔试。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兼有公共基础科目的内容;工勤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需要的操作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