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部门和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公布招聘结果,并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根据岗位空缺和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人员结构、岗位情况、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人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