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安居工程”的通知
(冀民[2011]2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民政局: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使他们的物质生活待遇得到很大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优抚对象在住房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有的住房状况与当地居民差距较大,个别优抚对象仍有居住危旧房屋的情况,为提高在乡(含城镇无工作单位,下同)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水平,从现在起用2-3年时间在全省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安居工程”,进一步改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确保于2013年12月底前,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住房水平,使他们与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安居工程”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共和国功臣的关心,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民政、财政、城建、国土资源、林业、共青团、妇联、人武部、驻军等部门或单位参加的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帮扶任务。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方案,确定帮扶对象、户数,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审计部门要加大资金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城建、林业等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手续,落实费用减免政策;人武部门要组织民兵,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组织青年团员、妇女、志愿者配合乡村开展义务帮工。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优化帮扶形式。没有住房或者确有住房困难且户籍在城镇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向其优先提供廉租住房或者在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优先安排;户籍在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需要建房或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本着“宜建则建,宜修则修,宜买则买,宜租则租”的原则,协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各地要大胆实践,创新发展,努力探索出适合当地实际的帮扶形式、帮扶路子。
建房可采取政府领导包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建、自建公补、公建自投等多种形式,根据当地居民习俗,可建成独立房、连体周转房以及优抚小区等。新建房一般要求建砖瓦房、砖平房,但也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承爱能力和群众的整体居住条件,一般按不低于60平方米/户掌握。建房中,个人投入资金所属的部分房屋产权归优抚对象所有;部门包建的住房产权归县(市、区)民政局所有,优抚对象去世后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另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