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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要求。
  第七条 符合当年《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征集指南》确定的范围、类型、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科普图书、电子音像、动漫类项目,在基本完成基础上,有出版协议。科普展教品应有查新证明。科普展厅和科普媒体类项目,应具备场地、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知识产权关系要清晰,能够提供相应证明。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被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设区市科技局认定为专家的人员。已在省科普专项立项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十条 要有相应的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资金与配套资金比例一般为1:1。应省科普网及资源中心要求研发的项目可不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和研究内容明确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目标。图书类作品应由出版社出版或公开发行的期刊登载并提供样书、期刊;动漫和音像电子作品应由出版社出版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播放,提供具备自运行设置、图表设计及使用手册的作品光盘和相应媒体播放证明;展教品进入展览展示场馆或投入应用并提供相应证明;科普展厅正式投入使用;媒体栏目正式运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到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科普专项项目在结题前,应办理科普专项的标识使用登记手续,并将标识使用在项目成果及产品上。科普图书、展教品、动漫、音像电子类项目应将标识使用在作品封面左上角,科普展厅和科普栏目可自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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