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科政〔2011〕9号)
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科技部《
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科技部《
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搭建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工作的平台,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进程,培养科普创新人才队伍,建立科学技术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和良性互动,营造自主创新良好环境,扩大科技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带动力,促进全省科普事业发展,设立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以下简称“科普专项”)。
第二条 科普专项的项目申请、审批、签约、经费管理、项目调整、验收等管理工作程序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要求办理。
第三条 科普专项项目类型暂为:科普图书;电子音像、动漫类作品;科普展教品;科普展厅建设;科普媒体栏目。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属自然人的,须联合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承担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研究内容或成果转化为科普作品的,可以申报科普专项,每人限报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