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1]106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1年5月3日至6月25日。
二、检查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检查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年度检查部门,负责对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四、检查事项
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经营收入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许可证变更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等。
五、检查程序
(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审批机关上报按要求填写的《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关年度检查材料。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通过年度检查的,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签注,发还《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各市县于6月15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级年度检查结果。
(四)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2010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情况。
六、需报送材料
(一)《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1)和本年度工作总结。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及其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有效证明材料。(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2010年12月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册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七)从业人员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于2011年5月20日以前向检查机关报送年度检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七、年检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