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反馈单位名录。市统计局按照统计调查单位划分标准,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名录库和2010年统计年报、2011年统计定报为基础,分专业分割、反馈到县区统计部门。
4.分专业做好统计调查单位划转和确认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5.广泛宣传发动。
(二)试运行阶段(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
2011年4月月报开始采取新老渠道双轨制报送统计资料,各有关单位在向所在县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同时,按原渠道报送市统计局。县区统计部门按照分专业实施细则对辖区范围内划转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市统计局对县区按“在地统计”口径上报的数据与按原口径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7月开始)
划转单位按本方案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县区统计部门按照“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对象进行统计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市统计局按“在地统计”口径发布统计信息。凡与“在地统计”制度不一致的统计方法自行废止。
六、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在地统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在地统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充实力量,提供保障。实行“在地统计”后,基层统计工作量将大量增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在地统计”顺利实施。
(三)加强宣传,依法统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动员,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充分认识进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
统计法宣传力度,坚持依法统计,从法制上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稳步推进。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能,理顺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市统计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协调,指导县区的“在地统计”工作,组织、落实好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清理、核实和移交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划转单位的接收工作,确保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延续和完整。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单位清查和交接,积极配合各县区的“在地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