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企业集团(或归并统计企业)所属的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单位,由企业集团全面统计总部经济有关数据。

  四、有关规定

  (一)统计调查单位的划分和确认

  1、原则上法人单位(包括视同法人)作为统计基本调查单位,按所在地划归县区统计部门进行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个体经营户按实际生产经营地统计。

  2、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报表制度的规定,该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3、在划转过程中,对有争议的单位由双方统计部门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市统计局最终认定。

  4、实施“在地统计”后,如单位所在地发生区域变更,上报渠道从次年的定报开始变更。单位迁出地统计部门应及时告知迁入地统计部门,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5、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直接按上述原则列入在地统计。

  (二)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和评估

  实施“在地统计”后,各县区的主要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评估后认定。

  各专业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和评估,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简便可行的评估办法,确保“在地统计”后各县区数据的衔接,以客观准确地反映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

  各县区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统计局的评估工作,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统计数据的公布和使用

  实施“在地统计”的双轨制运行时期(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数据公布按照两种口径公布。“在地统计”正式实施后(从2011年7月起),对外公布数据采用在地口径。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

  1、市统计局制定“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专业实施细则。

  2.召开全市“在地统计”改革动员大会,部署“在地统计”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