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通知
(宁民办[2010]108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宁民办(2010)70号》精神。现将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申请登记人员应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申请登记表2张;
(四)二寸免冠照片3张。
三、申请登记的程序
(一)由各级民政局在当地发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通知;
(二)申请登记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民政局;
(三)市、县(区)民政局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所在单位意见” 栏目内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