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开展《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重点严厉打击不办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专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进行施工专业活动的行为,拒不执行行政管理部门下发停工通知等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的现场,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对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记入不良行为纪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新组织复查。
五、拓展培训范围,广泛开展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围绕提高检查消除施工安全隐患、组织发现扑救事故初起苗头、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施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建筑施工项目部要利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积极主动做好安全施工宣传工作,开展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事故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施工、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各企业要加强对职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施工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教育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进行,要有针对性、实用性,严禁走过场。
六、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建筑行业施工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施工安全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各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负总责,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和建筑安全事故的,要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