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拆迁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一年级入学问题按市教育局宁教初[2006]9号文《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办理。
5、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证件)等向暂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6、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学校要认真贯彻《
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坚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零拒绝”原则,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南京市各类特殊学校招生情况见附件),应尊重家长的意愿和选择,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工作可按教育部《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小学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及学籍管理工作,可按《南京市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执行。
7、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省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民办学校招生的规定进行。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招收学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8、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市民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学籍管理、招生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入学情况咨询答复和家长来访接待工作,树立教育良好的形象。凡属本区县范围、本施教区内发生的有关招生矛盾和入学问题,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立足于自我消化,及时、主动地妥善处理,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切实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有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五、小学新生入学的有关规定由南京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