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一一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宁教初[2011]5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认真实施《
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名条件
1、入学年龄:六周岁(即200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
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的规定,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学校不得拒收。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3、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