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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坚决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要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建新和拆旧复垦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要坚决防止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等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统筹考虑,区别对待,循序渐进。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要充分征求农民意愿,为农民提供多种房型选择。建新区安置房在选址上要选择靠近城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环境优越的地区,在安置新区统一规划建设水、电、路、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使城镇化发展的成果惠及农民群众。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并考虑其实际承受能力,杜绝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规划建设高楼,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七)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项目区;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严禁在增减挂钩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调整使用建设用地;严禁擅自置换建设用地、周转复垦土地等“搭车”行为,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三、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八)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宁夏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全区1328万亩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工作,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责任、保护制度、保护标识。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增加有效灌溉耕地面积,提高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重点对全区3个国家级、21个自治区级8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全面完成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四化”建设任务,使之成为全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样板。严格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实施评定和验收。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新增耕地的产能。经土地整理项目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加强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防止出现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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