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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效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为抓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规划,规范运行,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依托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和千万亩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全面实施农田整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三)以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的原则,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必须首先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项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户受益、农民满意。

  二、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四)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的原则。要选择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经济发展较快且具备较强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以及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的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并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严格规范地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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