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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保障待遇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八城区征地保障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保障金按原领取标准的10%增发(见角进元)。

  2、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

  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调整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费调整表

  附表1: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表

年龄段

档次

缴费标准

(元)

原标准

(元/月)

现标准

(元/月)

第二、三年龄段

37600

400

440

40600

454

500

44600

506

557

48600

560

616

52600

613

675

第四年龄段

37600

400

440

42600

427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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