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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规范


  3.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4.与注销相关的文件;

  5.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2项应当提交原件,第3、4、5项应当提交原件供核对。

  (四)申请补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补发申请报告;

  2.刊登遗失、损毁声明的证明文件;

  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1、2项应当提交原件,第3项应当提交原件核对。

  被许可人可以委托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其红盾信息网,或者自行选择在当地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遗失、损毁声明。

  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办理申请、变更、注销、补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收取费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人按登记权限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依法提交申请材料。

  (二)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出具《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受理回执》或者《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实施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出具《户外广告不予核准决定书》,注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实施机关予以申请人户外广告注销申请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出具《户外广告注销核准通知书》。

  十、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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