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登记时,除规定应当提交原件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申请人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4.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5.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6.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户外广告样件;
8.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明;
9.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7项应当提交原件,第7项同时提交电子版,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1M(图片格式为jpg或gif,图片大小为400×600像素);第2、4、6、8项应当提交原件核对,第3、5项可以提交复印件。
(二)变更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3.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4.本《规范》第七点第(一)项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5.非法定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2项应当提交原件,第3、4、5项应当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注销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
2.原《户外广告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