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3月31日以粤工商广字〔2011〕18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
二、许可项目
户外广告登记。
三、实施机关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登记事项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2.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3.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4.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5.户外广告名称;
6.户外广告内容。
五、登记范围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六、登记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