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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3月31日以粤工商广字〔2011〕18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

  二、许可项目

  户外广告登记。

  三、实施机关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登记事项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2.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3.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4.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5.户外广告名称;

  6.户外广告内容。

  五、登记范围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六、登记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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