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处领导因工作调整需要变更的,局信息处按照市或局相关文件变更;
(二)相关单位需变更工作人员及岗位的,应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提交人员变更名单,由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并经单位领导同意,报局法制处审核,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信息处负责变更。
(三)相关单位需进行错误数据删除或提出系统程序修改的,应书面说明删除原因或书面提出修改意见,由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并经单位领导同意,报局法制处审核,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信息处负责变更。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系统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实行人机联动负责制,工作人员对本人所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负责,严守保密承诺和相关规定。若设备发生故障,相关人员应在2小时内向本单位信息管理机构报修,因报修不及时而影响行政权力网上正常运行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信息管理机构应及时查明故障原因,对设备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并于维修后24小时内,将因故障造成的停止审批时间书面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九条 网络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维护,各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操作,不得越权操作或窃取他人密码登录,严禁擅自更改本机IP地址等配置和软件。
第二十条 严禁安装非工作所需的软件,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信息管理机构要定期指导各科室、窗口,做好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计算机系统的病毒查杀等安全检测,防止各类病毒、木马的传播与破坏。若发生病毒、木马引起的故障,应先停止该类计算机工作,并立即通知单位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记录,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一)权力事项应在网上运行,而未在网上运行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流程时限要求及时在网上办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密码,影响工作或造成系统被非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收或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