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6日)修改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
本溪市公证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是指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宣传,向社会公开公证事项范围、申请办理公证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下列公证: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