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4月13日以粤环〔2011〕36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2006〕82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粤环〔2011〕5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是指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为切实加强定期检测委托管理,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审批机关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年审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岗位培训。
(五)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
(六)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可申请从事定期检测的机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