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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均应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在缴纳“三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三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同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就地缴入金库。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

  第七条 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的,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还,国家和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减免退费等业务比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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