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局在政策法规科应设置国际税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执行、培训及纳税服务工作;负责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联系会议的组织与落实;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下发;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管理台账的建立;负责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的复核与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检查工作;负责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或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内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统计、上报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负责向税收管理员分解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下达的工作指令;负责组织税收管理员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源监控、整理和上报相关涉税信息;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合同项目的备案管理;负责组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实地核查、日常巡查工作。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派专人负责登记政策法规科下发的涉税信息、日常税源监控主动发现的涉税信息,及时组织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第三十七条 市(州)局按年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重点监控单位名单,并视情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可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名单,及时将任务分解到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人,由具体负责人告知税管员重点监控的涉税事项,税管员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调查表》(见附件),反馈给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条 省局将把本办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