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凡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经审批或备案可享受协定待遇。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五章 税务日常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力度。以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为突破口,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所得税的检查;以非居民企业来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为重点,加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得税的检查;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抓手,加强非居民企业低价转让股权的检查;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为依据,加强对不征税、免税项目和不需开具税务证明对外支付项目的税务检查;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为依据,加强对协定执行情况的检查,防止税收协定的滥用。
第六章 纳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服务融入纳税服务的大格局,利用“12366”服务热线、网上办税厅、“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学校、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积极受理纳税人的涉税诉求,对重点企业或事业单位提供点对点个性化服务。
第七章 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我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管理,市(州)、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设置专(兼)职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具体实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州)局设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负责本市(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指导、培训;负责与市(州)级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联系会议的组织与落实,收集、整理并及时下发相关涉税信息;负责本市(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督导、检查;负责本市(州)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的检查、统计、上报;负责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统计、分析、上报。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事项的组织牵头、信息收集整理、信息发布、政策指导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税源监控、日常巡查和定期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