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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七)非居民个人来华相关信息(公安局)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内部需互动协作交换信息的部门包括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政策法规、稽查、进出口税收管理、办公室等。

  非居民企业涉税信息包括:

  (一)设备进口相关信息(通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CTAIS获取);

  (二)对外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信息(通过企业所列成本、费用明细从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获取);

  (三)盈利涉外企业信息(通过CTAIS企业利润表获取);

  (四)股权转让企业信息(通过CTAIS变更税务登记获取)。

  第十八条 为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各级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内部各部门、国地税机关之间,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方面需协调配合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进行协同管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按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类;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类。

  第二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指定扣缴。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能依据税法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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