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合同资料备案管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非居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