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频分多址(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第1、2、3、4部分)的通知
(深市监标字〔201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频分多址(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的产品质量,提升产业竞争力,我局组织制订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频分多址(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 第1部分 通用要求》(编号:SZDB/Z 33.1-2011)、《频分多址(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 第2部分 空中接口协议》(编号:SZDB/Z 33.2-2011)、《频分多址(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 第3部分 射频测量规范》(编号:SZDB/Z 33.3-2011)、《频分多址(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 第4部分 协议一致性测试方法》(编号:SZDB/Z 33.4-2011)。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http://www.szscjg.gov.cn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频分多址(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前 言
本文件是深圳市数字对讲机系列指导性技术文件之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元福、权进国、姜雄彪、林孝康、郁炳炎、王洪斌、陈邦列、张盛、尹瑞华、何映均、孙鹏飞、张岩、赵曦、张霖、陈晓桐。
频分多址(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系统定义、通信业务、空中接口、语音编码、电气性能、测试条件、配件规格、以及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供地面、内河或沿海作移动通信使用的、发射机射频输出功率不大于5W的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其他移动通信设备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T 9410-2008 移动通信天线通用技术规范
GB 12192-1990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 测量方法
GB 12193-1990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 测量方法
GB/T 13722 移动通信电源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4013-1992 移动通信设备 运输包装
GB 15842-1995 移动通信设备 安全要求与试验方法
GB/T 15844.1-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 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844.2-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 环境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5844.3-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 可靠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5844.4-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 质量评定规则
GB/T 18288-2000 蜂窝电话用金属氢化物镍电池总规范
GB/T 18289-2000 蜂窝电话用镉镍电池总规范
YD 1268.1-2003 移动通信手持机锂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数字对讲机 digital radio interphone
数字对讲机是采用数字技术进行设计的,是直接采用数字信号处理器,将语音信号数字化,并以数字编码形式调制到载波频率上进行传送的对讲机设备。
3.2 承载业务 bearer service
在用户和网络接口之间提供信号传送能力(不包括终端设备功能)的一种通信业务。
3.3 电信业务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为用户与用户之间的通信提供完整通信能力(包括终端设备的功能)的业务。
3.4 补充业务 supplementary service
改进或补充承载业务或电信业务的一种业务。补充业务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业务向用户提供。它必须与承载业务和电信业务相结合才能提供给用户使用。
3.5 逻辑信道 logical channel
两个逻辑终点的数字通路。逻辑信道又可分控制信道和业务信道。
3.6 控制平面 control plane(C-plane)
协议栈中专用于控制的部分。
3.7 用户平面 user plane (U-plane)
专用于语音业务传输和用户数据传输的协议栈部分。
3.8 头帧 head frame
携带同步码组1 和控制信息的帧单元。
3.9 有效载荷帧 payload frame
用于载送用户间传送的用户信息(话音和数据)的帧单元。
3.10 超帧 super frame
由四个连续的有效载荷帧组成,1个超帧的长度为160毫秒。
3.11 尾帧 end frame
携带同步码组3 及状态信息的帧单元。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FDMA 频分多址
4FSK 四电平频移键控
PTT On 开启通话
PTT Off 结束通话
VSWR 电压驻波比
5 系统定义
5.1 设备组成
便携式无线对讲设备(移动台)。
5.2 调制体制
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信道间隔为12.5kHz,采用4FSK数字调制方式,通话工作方式为单频半双工。
5.3 信道设计
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逻辑信道分为两类:
--业务信道:用于话音和数据传输;
--控制信道:用于信令传送和控制目的,例如接入控制,广播消息和同步等。
5.4 主要技术参数
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标准采用12.5kHz带宽、4FSK调制技术,4.8kbit/s语音压缩速率,9.6kbit/s传输速率,支持端到端话音、数据加密。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技术参数(略)
6 通信业务
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提供的业务可分为三类:
--承载业务
--电信业务
--补充业务
电信业务和承载业务一起称为基本业务。补充业务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业务向用户提供,必须与基本业务相结合而提供。在标准的电信业务、承载业务和补充业务的基础上可不断开发各类增值业务。
6.1 承载业务
在用户和网络接口之间提供信号传送能力(不包括终端设备功能)的一种通信业务。这些业务有较低层(协议栈的1到2层)功能的特征。典型的承载业务应包括语音呼叫和数据传输等业务。
6.2 电信业务
为用户与用户之间的通信提供完整通信能力(包括终端设备的功能)的业务。
这些业务有较低层(协议栈的1到2层)和较高层(协议栈的3层)二者功能的特征,用于按许可协议在用户之间通信。典型的电信业务应包括语音个呼、语音组呼和个呼短消息、组呼短消息等业务。
6.3 补充业务
改进或补充承载业务或电信业务的一种业务。补充业务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业务向用户提供。它必须与承载业务和电信业务相结合才能提供给用户使用。
典型的语音呼叫补充业务应包括迟后进入、非占空呼叫建立、取消呼叫建立、全呼、低速用户数据、广播呼叫和通话方身份鉴别等业务。
典型的数据传输补充业务应包括状态短消息、预编辑短消息、可编辑短消息和短文件传输等业务。
6.4 可扩展补充业务
可扩展补充业务见附录A。
7 空中接口
本规范规定了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空中接口协议栈,如图1所示。空中接口协议栈由两个协议平面和三个协议层组成。两个协议平面为用户平面和控制平面;三个协议层为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和呼叫控制层。不同的功能在协议栈不同的层次上实现。整个协议完成基本的语音、数据传输功能。
图1 空中接口协议栈(略)
8 语音编码
局限于协议中有效载荷的传输速率,本规范中的数字无线对讲机的语音压缩编码速率,含纠错编码在内,应限制在7.2kbps。
9 电气性能
9.1常规指标
表2 常规电气性能指标(略)
表3 接收指标(略)
9.3发射指标
表4 发射指标(略)
10 测试条件
本标准所涉及的检验和测量均按如下试验条件进行:
a) 标准和测试的大气试验条件
① 标准大气试验条件
温度:15℃~35℃;
相对湿度:20%~75%;
气压:86kPa~106kPa。
② 标准大气仲裁试验条件
参考文档《FDMA 调频数字对讲机射频测量规范》中的描述。
b) 标准工作条件
参考文档《FDMA 调频数字对讲机射频测量规范》中的相关描述。
c) 试验信号
参考文档《FDMA 调频数字对讲机射频测量规范》中的相关描述。
d) 试验电压
检测时样品的供电电压,按产品的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标称工作电压值提供。
e) 测量设备
测量设备所提供的测试结果必须满足《FDMA调频数字对讲机射频测量规范》中的相关描述。
11 配件规格
11.1电池
电池应满足GB/T 18288-2000或GB/T 18289-2000的要求,各种锂电池安全要求应满足YD1268.1-2003《移动通信手持机锂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11.2天线
天线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按GB 9410-2008的规定。
天线的电性能要求:
a) 天线增益
天线增益由产品标准规定。
b) 电压驻波比(VSWR)
电压驻波比小于或等于1.5。
c) 额定功率
额定功率按GB 9410-2008中的规定。
d) 额定电压
额定电压由产品标准规定。
e) 频带宽度
频带宽度由产品标准规定。
f) 输入阻抗
输入阻抗为50Ω
11.3电源适配器
电源的环境条件要求和试验方法及环境试验时检测的技术性能项目和要求应符合GB/T13722的规定。
电源的可靠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15844.2 和 GB/T 15844.3的有关规定。充电器的安全性应满足GB 4943-2001的有关规定要求。
12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的起草与表述应符合GB 5296.1-1997的规定。
12.1标志
12.1.1 应在适当的显著位置有清晰的铭牌标志,标志上应标明制造厂的名称、型号、生产序号、工作频率及核准代码等。
12.1.2 外壳上都有商标。
12.1.3 电池盒内应标明电池的极性。
12.1.4 产品的运输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f) 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g) 商标名称、注册图案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号;
h) 出厂日期:年、月、日;
i) 包装件质量:kg;
j) 包装件最大外部尺寸:L×D×H(mm);
k) 印有怕湿、向上、小心轻放、堆码层数等贮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
l) 其他特殊标志。
12.1.5 标志要牢固、清晰,不因运输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而褪色或脱落。
12.2标签
12.2.1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的编写应符合GB/T 14436-1993的规定。
12.2.2装箱单
运输包装件内应附有装箱单。
12.3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52.96.1-1997的规定。
13 包装、运输和贮存
设备的包装、运输、贮存要求、包装件试验方法和质量评定规则应符合GB/T 13722 的规定。
13.1包装
13.1.1 包装产品应有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附件、备件、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应包装在一起。
13.1.2产品应有牢固包装箱,并有防震、防尘、防潮措施、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允许采用对产品有损害的材料。
13.1.3 装箱产品外表面应进行清洁处理。
13.2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