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经评定满足全部办学必备条件指标的学校,继续进行规范性指标的评估。
2、经评定任一项评估内容不符合评估标准的列为限期整改学校。并即时终止对规范性指标的评估。在必备条件指标整改合格后,于整改复评期间再进行规范性指标评估。
二、培训规范性指标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估标准
| 评估要求及相应分值
| 自评分
| 评估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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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建设
(5分)
| 组织机构
| 2.5分
| 学校组织机构健全;发展规划、教学或学生管理等重大事项经学校理事会、校务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
| 组织机构健全得1分;有相应文件和会议记录1.5分,欠缺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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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
| 2.5分
| 校长、副校长和分管教学、学生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主管主任符合相关要求。
| 达到要求得2.5分,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直至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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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规范
(10分)
| 行政管理
| 3分
| 1、按要求接受检查评估,及时准确向审批机关报送统计报表、年度总结等相关资料。
2、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及设立分教学点报审批机关备案。
| 1、按时接受检查并报送相关材料的得1.5分。
2、按规定均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得1.5分,任何一项未备案的扣0.5分直至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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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广告、
简章
| 2.5分
| 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时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规范校名;内容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且真实。
| 1、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时使用审批机构批准的规范校名得0.5分。
2、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一致的得1分;不一致不得分。
3、真实程度:发布内容与执行情况一致的得1分,不一致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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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执行
情况
| 2.5分
| 1、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
2、按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费。
| 1、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得1分;未公示不得分。
2、收费规范程度:收费规范得1.5分;基本规范得1分;不规范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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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悬挂 情况
| 2分
| 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物价备案表按要求悬挂。
| 达到要求得2分,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直至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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