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及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1〕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诚信办学,提高培训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185号)和《关于建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培[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及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检查评估内容及要求
(一)对于2010年度正常开展培训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以下两大类进行检查评估:
1、办学必备条件指标
包括依法办学、人员条件、固定资产、办学场所、财务管理等五项必备性评估指标。
(1)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事项和变更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包括民办培训学校使用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办公、办学地点与核准地是否一致;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的是否一致;培训类别和层次与核准的是否一致等。
(2)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资格,学校人员配置,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状况,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条件。
2、培训规范性指标
(1)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情况;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等。
(2)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符合规定的办学章程和发
展规划、完善教学(实习)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行政及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以及执行情况。
对于必备条件指标不符合评估标准的,列为限期整改学校,并即时终止对规范性指标的评估。在必备条件指标整改合格后,于整改复评期间再进行规范性指标评估。
(二)对于2010年度未开展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18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列为停止办学学校。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2011年1月30日前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年检工作布置、发布年检公告。
(二)自查及报送材料阶段
1、自查。2011年1月31日起,各培训学校申领或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下载年检通知和年检报告书,对照《2010年度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标准》进行自我检查。要全面理解年检指标的内涵,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对照,力求做到依据充分、评分准确。在自评中发现不足的要进行自我整改、自我完善,并将整改后的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2、报送材料。各培训学校须于2011年3月15日前按行政管理关系将下列材料分别报送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报告书(附件1)一式两份;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附件2);
(4)学校上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报告必须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自有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帐面价值原值、评估价值净值等)];
(5)办学场所证明复印件(具体要求见《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表(附件3)(附电子版);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信息表(附件4)(附电子版)。
(三)审核评估阶段
2011年3月16日起,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培训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校方拟定的上门评估时间组织评估小组上门实地检查评估。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及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情况分类汇总,形成书面报告。
(四)年检结果处理及反馈阶段
对诚信达标学校及年检合格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对诚信达标学校颁发“诚信达标学校”铜牌。
对年检不合格的培训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最长不超过 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学校,依法予以处理,情形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确认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继续办学资格的一项制度。各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学校的自查和自评工作,认真准备、填写年检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至年检截止日(2011年3月15日)仍未申报参加年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公告,并寄发《限期年检通知书》。
(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吊销办学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予通过年检,按照年检不合格处理。
(四)由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材料直接报相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将年检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联系地址:南京市管家桥55号
联系电话:84787131、84787106
附件:1.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报告书(二О一О年度)(略)
2.2010年度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
3.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表 (略)
4.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信息表 (略)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2:
2010年度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
培训学校: (盖章) 年 月 日
一、办学必备条件指标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评估要求
| 自评情况
(是否符合)
| 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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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办学
| 1、 设有董事会等决策机构。
2、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专业等变更经审批机关批准。
3、 学校增资及法定代表人、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师资、办学场所地址及租赁期限、董事会成员、章程等变更报审批机关备案。
4、 按照批准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开展培训。
5、 无经查实的严重违法、违规投诉事件。
| 现场查看相关变更批文、投诉登记、处理材料以及培训台帐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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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条件
| 1、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2、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下,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培训规模500人以上,适当增加教学管理人员的配备。
| 查阅学校聘任协议、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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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定资产
| 1、 学校注册资金达10万元以上,自有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20万元。
2、 实习设备达2-6人/一台套。
3、 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和实验设备。
| 查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现场查看相应固定资产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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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学场所
| 1、 有固定的办公、办学用房。
2、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达300平米以上。
3、 无危房。
4、 有满足教学要求,符合安全规范的实习操作场所。
5、 有合法的所有权证明。属租赁的、还需提供不低于三年的有效租赁合同。
| 现场查看、查阅场地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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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务管理
| 1、 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必须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自有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帐面价值原值、评估价值净值等)】。
| 查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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