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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劳动者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中标培训机构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发布的培训课时认真实施培训(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及岗位要求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和课时的,应先行申报)。培训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凡政府补贴培训班级,应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制度,由第三方实施考核鉴定。

  2、就业培训结业考核,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属经济开发区由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相关鉴定所(站)负责实施。

  (五)培训结业与证书打印。

  1、考核鉴定结束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学员成绩录入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办理结业手续。属专项职业能力和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学员成绩由各鉴定所(站)录入鉴定考务信息系统后,方可办理结业手续。证号生成及打印等工作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成。

  2、上岗证发放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32号)要求办理。原五县负责辖区范围内证书的核发工作。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完善补贴标准。

  1、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本市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市级财政按3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实行与培训合格率、转移就业率相挂钩的办法,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照不低于市核定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详见附表)。

  外来劳动者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情况制订。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经考核鉴定,上岗类培训合格率达75%以上,转移就业率达80%以上(转移就业系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街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等),按培训合格人数申报培训补贴;等级类培训合格率达60%以上,转移就业率达80%以上,按参加考试人数申报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开展外来劳动者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和上岗培训),统一按培训合格人数申报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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