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劳动者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人社〔2011〕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劳动者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劳动者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农工[2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区县要针对农村劳动者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职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力争在2011年实现已经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50%以上接受技能培训,2012年达60%以上,2013年达70%以上,逐步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
(一)职业指导培训。各区县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发展常识、就业政策、求职渠道与方法、安全生产等。
(二)职业技能培训。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或已在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过程中,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学员动手能力。
(三)创业培训。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可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以提升创业能力,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下,到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参加 6至12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达到所学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初级标准。
二、采用招投标方式,完善培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