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 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7.8元/小时调整为9.2元/小时;二类区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