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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2、能反映2010年12月份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账凭证;

  3、2010年度所得税纳税报表及附表;

  4、《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

  5、填写的《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6、有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劳务派遣协议,2010年12月份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使用实习生的用人单位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生名单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携相关书面资料,于2011年4月30日前,到登记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书面审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分别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诚信创建基本条件的,列为2011年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培育对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被授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只需填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不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2010年第4季度办理劳动保障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用人单位不参加2010年度书面审查。

  (二)尚未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注册地的人社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逾期不办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送书面审查资料的,人社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管辖的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由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在书面审查中遇到具体问题,可拨打12333咨询电话或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电话进行咨询。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略)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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