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宁人社〔2011〕2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45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一更换新的办学许可证。
凡经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执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许可证》,并且在2009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中,通过审查和评估,符合继续开展培训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开展培训条件限期整改的培训机构,经重新审查评估,通过后予以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暂停办学与停止办学的培训机构在停办期内暂不换发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