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换发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宁人社〔201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95 号)要求,原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核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统一换发为《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现就我市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分红本和蓝本两种,红本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使用,蓝本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使用。凡持有原人事厅制发的《江苏省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08年1月1日后的;或持有原劳动保障厅制发的《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政策考核合格证》,至2010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的,经审核后免费换发蓝证。2010 年1月1日前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在编工作人员统一换发红证。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暂不换证。
二、工作安排
(一)此次换证工作从2011年1月1日开始,2011 年2月28日结束。
(二)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需交一张一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在背面写上姓名),同时上交持有的原资格证书。
(三)各区县尽快统计换证人员数量,填写《 区(县)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换证人员登记表》(见附件) ,并及时收缴换证人员的原资格证书(新证换发人数必须与原证数量一致),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换证人员登记表及原资格证书报送市局就业促进处。市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更换新证。
三、注意事项
(一)持有《江苏省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换证,须经过注册登记;持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政策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换证,须经2009年度年审合格。
(二)原证书超过有效期限的,需要重新参加提高培训后才能换证。2010年1月1日后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工作的在编人员及所有非在编人员需要参加提高培训后才能领证。
(三)凡遗失从业资格证需要换证的个人,须按规定办理登报遗失启示,换证时必须提供所登载遗失启示报刊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