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二)就业援助
农村困难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应上门走访农村困难家庭,了解家庭情况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要求、培训愿望、个人技能、身体状况、就业去向等基本情况,发放就业政策宣传资料,为每名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制定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培训援助、岗位援助、政策援助。
(三)退出机制
农村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援助对象:
1、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2、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4、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6个月内与农村困难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
5、因其他原因退出的。
就业困难认定注销、撤销情况,应及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登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或撤销手续。
四、农村劳动者创业服务制度
(一)实行创业服务对象城乡统筹。将各类农村劳动者纳入城乡统一的创业扶持、服务体系,重点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就地创业和进城创业农民、农村退役士兵等提供创业扶持。
(二)健全基层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各区县应依托现有社会保障平台建立健全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创业指导站,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农民创业服务工作、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农民创业服务工作。
(三)健全“一条龙”创业服务机制。各级创业指导中心(站)要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建立创业服务登记档案,建立相关台帐。对登记在册的农民创业者,应及时宣传创业政策,告知其应享受的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创业政策等事项;及时提供创业培训信息,积极收集和推介创业项目,提供开业指导服务。对已经扶持创业的农民创业者,定期进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开业和经营情况,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民初次创业成功率和开业后稳定经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