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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的通知

  对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提供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作为不充分就业予以注明并单独统计。

  农村劳动者可在失业登记时提出就业困难认定申请。

  (三)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机构免费发放。

  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领取、发放、使用和管理按《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信息化管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对本地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要及时跟踪、了解并主动进行登记、维护。

  二、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制度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均可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求职登记。

  农村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及时指导其进行求职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将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将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的有关信息统一录入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职业介绍服务系统,并及时与网内用工需求信息进行匹配;向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与城镇求职人员同等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

  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

  (一)农村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农村劳动者,生活困难且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就管[2009]18号)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向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农村低保家庭: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2、农村零转移家庭:家庭常住人口户籍在本市农村、家庭户籍人口在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家庭;

  3、农村贫困家庭:经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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