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的通知
(宁人社〔2010〕2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城乡一体发展的大南京新南京”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健全对城乡劳动者政策统一、服务共享、机会均等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更大力度地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62号)、《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宁委发[2010]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和创业服务等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一)就业登记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现处于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均应进行就业登记。其中:
1、农村劳动者在本市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自主创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的,由相关单位按照《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就管[2009]13号)的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农村劳动者办理单位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农村劳动者自谋职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按照《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报灵活就业登记。
3、农村劳动者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本市以外实现各类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报农民就业登记。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应主动了解掌握并及时登记农村劳动者个人就业状况。
(二)失业登记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现处于无业或不充分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可按照《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在社区(村)劳动保障站进行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