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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地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参加抢险救灾,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 安全监理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考核,村镇、田间、场院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等工作。

  农业机械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实行登记的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其登记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登记的农业机械,应当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纳入登记范围的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强制报废制度,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检验合格标志,由省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统一定制。

  第三十二条 登记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到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第三十三条 实行登记的农业机械,其驾驶、操作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市、州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操作证。

  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法定期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驾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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