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良种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管理;
(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林木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