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8日)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
(1990年7月2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及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有关规划;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四)负责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资源及防洪内容的论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农田水利、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等工作;
(六)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监测、保护和节约用水;
(七)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