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入境就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人社〔2010〕1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华侨在我市的就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入境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人社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0年入境就业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我市聘雇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华侨的用人单位。重点对电子制造、服装加工、餐饮娱乐、文化交流等行业及境外企业在宁常驻代表机构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境外人员办理了合法就业手续,是否存在非法用工现象。
(二)入境人员就业证件有无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等情况;入境就业人员所任职务和就业单位有无擅自变动情况;入境就业人员有无从事非本单位岗位工作情况。
(三)外国人是否存在非法就业、非法居留等现象。
(四)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办公地址是否真实准确。
三、检查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10月31日前)
根据省厅检查活动通知要求,制订方案,下发通知,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办事窗口等渠道,加强宣传。同时落实人员,组织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用人单位自查与申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聘用境外人员的单位按照省、市专项检查活动《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认真填报《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华侨情况申报表(2010年专项检查)》(见附表,可从南京公共就业招聘服务网下载),指定专人携带境外人员《就业证》和劳动合同(或派遣书)、有效入境证件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登记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入境就业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同时进行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参加省厅业务培训报名工作(具体培训事项根据省厅通知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