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系点和示范点的通知
(宁人社〔2010〕18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根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和《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精神,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在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预防工作联系点和示范点,更好地推动企业和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预防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第一时间化解缓和本企业和本行业内的劳动争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点(示范点)企业和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公正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协调企业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劳动争议,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定期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发现争议苗头,及时采取化解措施,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将争议化解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态,并做好调解工作台帐。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联系点(示范点)企业和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情况加强指导,及时解决调委会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各级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司法局等部门,对联系点(示范点)企业和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争议调解培训,切实提高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