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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充分就业区、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转移就业镇)、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充分转移就业村)复核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充分就业区、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转移就业镇)、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充分转移就业村)复核工作的通知
(宁促就办字〔2010〕3号)


各区县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

  为巩固我市创建充分就业区、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转移就业镇)、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充分转移就业村)的工作成果,根据《关于完善创建“充分就业区县”标准的通知》(宁促就字[2007]2号)、《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工作的通知》(苏劳协办[2007]19号)要求,定于2010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充分就业区、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转移就业镇)、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充分转移就业村)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一)2008年认定的充分就业区、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转移就业镇)、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充分转移就业村)。

  (二)截至2010年12月31日,距前一次复核满两年的充分就业区、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转移就业镇)、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充分转移就业村)。

  二、复核内容

  充分就业区以宁促就字[2007]2号、充分就业保障街道以宁促就字[2004]1号、充分就业保障社区以宁政办发[2007]136号、充分转移就业镇和村以苏劳协办[2007]19号文明确的评定标准为依据,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复核平台基础建设、就业服务、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工作的推进和完善等情况。

  三、复核步骤

  充分就业区的复核工作以区自查为主,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充分就业保障街道(充分转移就业镇)、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充分转移就业村)的复核工作以街道(镇)、社区(村)自查,各区县核查为主,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查。

  (一)自查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

  复核对象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填写复核情况表(见附件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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