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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0年10月3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甘肃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每年4月为“甘肃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4月24日至30日为“甘肃省爱鸟周”。

  “宣传月”和“爱鸟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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