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0〕5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9]9号),我市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现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2007]7号)规定,就居民医保生育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费用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和方式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产前检查费用中属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基金按实结算;住院分娩费用按结算控制指标结算。
二、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费用结算控制指标参照2008-2009年有关生育费用水平,按照医院等级和不同分娩方式确定。
三、居民医保生育费用按《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宁劳社医[2007]7号)有关规定,实行月度结算和年终考核决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费用在全年决算时进行合理补偿。
四、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二0一0年七月三日
附件:
2010年度居民医保住院分娩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医疗机构等级
| 生产方式
| 控制指标(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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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顺产
|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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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娩产
|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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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
|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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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顺产
|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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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娩产
|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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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
|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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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
| 顺产
|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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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娩产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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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
|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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