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实行由邮政专递送达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通知
(宁劳仲委〔2010〕1号)
各区县、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年以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各种仲裁文书的送达面广量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仲裁文书送达工作不到位影响案件的裁决,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诉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接收送达的仲裁文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经研究,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统一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仲裁文书。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仲裁文书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原则上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的精神执行。
二、各单位可自行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国家邮政机构接洽,并根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邮政部门商定的《交寄特快邮件业务协议书》内容,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与邮政部门商榷并签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