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计划总投资的项目参照以上要求申报相关材料。
三、报送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料申报按照“建设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统计部门验收”的原则进行。
(一)建设单位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填写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表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级发改委(局)、经信委(局)、建委(局)、房管局应对每月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须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核完成后,送同级统计部门逐级上报。
(三)统计部门验收: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应将辖区内的所有项目资料包括申报表按每个项目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并将计划总投资1000万以上项目资料制成电子版上报到各市(州);各市(州)统计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1000万以上项目资料包括申报表按每个项目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其中: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申报表除在省统计局外网进行新开工项目网上登记备案外,项目申报资料应以每个项目为单位制成电子版(Word格式),以市(州)为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收集的3000万元以上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报省统计局审定。各地项目申报资料作为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评估的依据之一。
各地项目报送材料可以错月进行,省统计局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审核项目报告材料并在新开工项目网上登记备案平台核定。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建设材料或未核定的项目,各级统计部门不得入库统计。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发改委(局)、经信委(局)、建委(局)、房管局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材料申报工作,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及施工许可信息应按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定期抄送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抄送同级统计部门,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工作职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发改、经信部门和住房建设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并于每月30日前向相关主管部门反馈项目资料的报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