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增强生物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完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长效机制,严厉惩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保障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十一、强化生物资源开发保护管理
(五十二)研究制定《云南生物产业发展条例》及《野生生物开发利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逐步建立生物产业发展的法律支撑体系,依法促进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生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十三)建立公众参与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完善生物物种及其遗传材料出境许可和入境查验制度,加强对出入境生物物种及其遗传材料的申报、审批和查验管理。
(五十四)组织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生物遗传资源重点保护目录,推进物种种质资源库(圃)、保护区、原生境保护点、引种繁育基地(中心)、改良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物种资源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积极收集和有效保护濒危、珍稀生物遗传资源。
(五十五)健全入境生物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的防范、治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保障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安全。
(五十六)宣传普及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知识和生物产业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意识,营造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强生物产业发展组织领导
(五十七)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生物产业领导小组领导下的生物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实施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处理生物产业发展重大问题,促进生物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合力推动生物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十八)加强生物产业综合协调服务体系建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理顺生物产业综合协调服务机构与各行业管理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强化综合协调服务机构职能,充实人员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开展好生物产业发展的政策调研、规划编制、工作推动、交流合作、信息统计等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五十九)完善发展生物产业工作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和考核激励机制,采取定期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实行生物产业年度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对措施有力、发展较快、成效突出的地方和工作负责、指导到位、成绩显著的生物产业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