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鼓励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到我省设立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在省内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投入我省生物产业领域的资金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享受我省对生物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十三)生物产业园区、加工基地内的道路、供水、污水、煤气、供热、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可采用BOT、DBO、ABS等模式吸引国内外投资。
九、完善用地保障措施
(四十四)认真落实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土地政策,凡符合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物产业加工项目,其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及时提供项目用地,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四十五)将符合生物产业发展布局的生物产业园区、加工基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供地。
(四十六)入驻生物产业园区、加工基地的生物企业和投资项目,用地可实行协议或租赁方式供地,地价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与技术层次由园区、基地予以优惠;土地出让、租赁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或分年缴纳,企业预付50%的购地款后,可先期办理土地使用证。
十、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十七)建立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自主创新生物产品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生物产品的,应优先购买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我省重点发展的生物产品。鼓励公务活动使用我省生产的生物产品。
(四十八)优先推广使用我省生产的生物药品。对获得国家和省批准文号在省内生产的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按国家有关程序简化评审手续,符合条件的纳入我省医保目录,并优先列入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
(四十九)引导生物企业利用各种媒体合法宣传自己的产品。省内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主流媒体要突出我省优势特色生物产品的宣传推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内生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广告业务。
(五十)加快生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和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强化生物产品商业流通的产地准出、市场自检和查验检验管理,定期公示本地生产和进入属地的生物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确保上市生物产品质量安全。适时开展生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行为,规范生物产品市场秩序。增加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布点,支持生物产品的口岸检测检验服务设施建设,促进生物产品通关便利化。